当事人一:延安锦多惠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K3UB7P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97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鹏
当事人二:延安富庆华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K3UA9W
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延化苑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尚德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高金鹏反应延安锦多惠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5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对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等信息并不知情;延安富庆华工贸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5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对本人担任监事、股东等信息并不知情,向我局申请撤销该公司的登记。我局收到高金鹏申请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公司2018年10月15日的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高金鹏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2.延安锦多惠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富庆华工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
3.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025年12月23日-2026年2月6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
4.对延安锦多惠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富庆华工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住所无法联系。
5.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在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的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6.征求延安市中院,该公司不涉及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讼以及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18年10月15日设立登记时冒用高金鹏身份证,侵犯了高金鹏合法权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协助行政机关调查亦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设立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3月2日

